最近在微信看到一则新闻,说是某总裁班众筹餐厅申请破产。据了解,这家注册资本680万元的公司,如今账上资金仅剩五千余元,债务却还有三百多万,一百多名当初热情支持的客户,充进卡里的钱也还没退。
众筹餐厅破产,硬伤之一可能就是糟糕的股权架构设计。实际上,对创业合伙人而言,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往往是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应该如何设计?股权应该如何分配?这也是创业企业治理最为重要的部分。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事关利益分配,是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必须迈过去的“生死劫”。渡不过此劫,意味着创业企业在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层面先天不足,极有可能陷入内斗而散伙倒闭的境地,即便暂时成功了,却留下诸多不知何时爆发而且可能致命的后遗症。
AA总裁班34人众筹开餐厅
申请破产
经微信群成员众筹,2014年12月某总裁班34名学员发起成立一家aabbcc主题餐厅,34名股东均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2.94%。根据海淀法院近日公布的信息,自2015年开业经营以来,aabbcc主题餐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期间虽然多次尝试调整经营模式,但是仍未能扭亏为盈,目前已经停止经营,经股东会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据财经记者深入了解,这家注册资本680万元的公司,如今账上资金仅剩五千余元,债务却还有三百多万,一百多名当初热情支持的客户,他们充进卡里的钱也还没退。
那么,如何度过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生死劫”呢?
股权架构设计,
创业企业必须迈过的“生死劫”
01
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务必坚持并实践公平原则,创业合伙人对创业项目的贡献或潜在贡献与其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
效率原则:股权分配需符合资产专用性原则,股权架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并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经营管理效率。
控制原则:在初始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及其之后的重大变动中,需要着重考虑创始团队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及保障。这对于激发、维持创业团队企业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经营管理效率都相当关键。
资本运作:初创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要有利于后续的融资和IPO安排,以便借助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快速发展。
避免均等:尽可能杜绝糟糕的股权结构安排,比如55开,或者333之类,避免制度层面的先天不足,最好一开始就设定好。
动态原则: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要在动态的层面符合资产专用性原则,在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适时调整或改进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
02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
一般做法: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首先要通过创业合伙人内部协商、独立第三方、资本市场等方式给企业估值。其次,创业企业的“老大”很重要。一般而言,创业企业的CEO对公司有更多担当和责任。在前期,企业的发展往往与CEO的能力直接挂钩,同时为了保障决策效率,CEO在创业项目中要尽量拥有多数股权,能够有效控制新创企业。再次,从资源互补、多方面综合考量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往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有优势,比如资金、资源、专利、创意、技术、运营和个人品牌等,需要综合、动态地考量。最后,特别注意动态平衡。适时权衡各方面在各个阶段的作用与贡献,设计相应机制动态平衡、调整创始团队的股权分配。
对于后续加入、中途加入的合伙人,要注意坚持“先恋爱再结婚”的原则,以便完成真正的了解和磨合。要注意通过法律文件明确:a.联合创始人的具体待遇,b.待遇相关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c.待遇相关条款生效的时间(进行股份绑定安排、股权架构和股权分配动态性),d.联合创始人退出的机制安排。
预留给新合伙人的股权往往非常必要。不是所有团队都能从刚开始的时候就很幸运地找到齐整合适的创业团队,中间必然还会有各种各样的联合创始人需要引进。对于在不同融资阶段引进的联合创始人,需要预留10-20%的股权。随着创业企业不断成长,股权的价值越来越大,给出去容易,拿回来困难异常,因此提前预留极为必要。在考虑股权这个蛋糕怎么切的时候,首先要照顾的是员工份额,留多少才能持续吸引后续的优秀人才加入?这个需要提前规划。
奇虎360则拿出40%作为股权激励池。当然,更为“彻底”而且巧妙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华为。目前任正非持股1.4%,员工持有公司98.6%的股权,可以享受股利分红与股票增值所带来的收益,但是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能出售、拥有股票,即所谓的虚拟股权制度(限制性股权)。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相应的收益权(剩余索取权)并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而实现激励相容,可以充分激发关键人力资本的潜力。
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
一般而言,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可能是,CEO持股50%-60%,联合创始人加起来不超过30%,预留10%-20%的员工股权池。
梯次明显:在合伙人股权分配上要有一个明显的梯次,即在避免均等的基础上,实现梯次。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种“O”,按照21、13、8、5、3、2、1(斐波拉切数列,或称为神奇数列)这种梯次分配。
动态评估:根据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不断做评估,因为项目融资阶段不一样,企业的估值也是不一样的,股权需要据此进行动态分配。比如吸纳一个联合创始人、一个非常厉害的CTO,该给多少股份?能不能用钱来解决?种子期,10%-20%;天使轮,5%-10%;A轮,3%-5%;B轮,1-3%,或者期权。
尽管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在工商注册时会要求提交公司章程),但是股东协议相当关键,旨在创业项目开始时,对游戏规则进行明确化的说明。股东协议的法律价值在于:首先能让大家都遵守游戏规则,其次是确保股权结构的稳定,确保每一个人现有的股权和未来可以兑现的股权,是与实际付出相匹配的。
股东协议所涵盖的重要机制包括:
股权兑现机制(股权成熟机制)。有一个双方之间的约定,做一个股权兑现的规定,明确兑现期限和条件。至于具体的兑现模式,可以是按年,比如按四年,每年兑现25%,然后干满两年就兑现两年的;也可以按照融资阶段、项目进展兑现,或者按照企业业绩指标。股权兑现机制的核心是:登记在工商局的股权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按照时间和阶段的发展,你个人对公司的付出来不断评估兑现。
股权的动态调整机制。除上述股权兑现机制(股权成熟机制)中分阶段兑现股权之外,主要包括:
主动离职,股份需要退出;
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职,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能力问题,操守,观念,理念不一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要把股份让出来;
故意和重大过失,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做出伤害运营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会被解职,肯定就是离开;
离婚,“土豆条款”,约定股权归合伙人一方所有,即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继承: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
犯罪:合伙人因为各种工作原因或者个人原因犯罪影响到创业企业后续资本运作,或者因为被关押导致公司决策受限时,股份需要退出。
回收股权的协议条款。中途退出:已兑现的股权由创业合伙人A持有,比如A干满1年,确定给5%,那这5%就是A的,剩下的部分就按照协议里的内容去兑现或者处理;对已兑现的股权启动回购,需要事先约定的价格,比如按照不同阶段的融资估值等,估值的十分之一、十五分之一,乃至最多的五分之一来进行回购。未兑现的股权:无论未兑现的股权是多少,创始人都可以以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回购回来,有时候是一块钱,或者是注册资本的价格完成回购(保证公平,防止有人不劳而获,另外还能分配给新引进的人,激励新加入者)。因为过错产生的回购:在有人违反公司的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强制回购其股份。
退出机制。对创业合伙人股权转让/回购/没收等进行相应的法律安排。
03
创业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
原则性建议
(1) 关系重要还是规则重要?
不可否认关系在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的重要性。尽管并非不讲规则,但是中国目前依然是政府主导的以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一般而言,创业是一段艰难曲折的旅程。在其中,兄弟感情重不重要?重要;情怀初心重不重要?重要;德行人品重不不重要?重要。……可以说,这些都极其重要,但是在极其艰难曲折的创业旅程中,“兄弟感情”、“情怀初心”、“德行人品”……都有赖于规则清晰合理所能带来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市场,深谙关系并在其中游刃有余者,不乏其人;以“兄弟感情”、“情怀初心”、“德行人品”……大行忽悠之道者,不乏其人。创业行为可能起于“关系”,但亦很可能只能成于“规则”。创业合伙人切实地回归人性的基本面,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境,基于关系讲规则,可能是最为合理和可持续的企业成长与发展之道。如此,基于公司治理原则的股权架构设计和以激励相容为目标的股权分配自然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创业过程中基于关系讲规则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创业企业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最为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是治愈创业企业治理乱象的一剂良药。
实际上,如果只讲关系不讲规则,那么人性的基本面决定了“可共患难不可共富贵”。创业之初或后续合伙人加入初期,创始人和其他创业合伙人最有可能开诚布公地友好协商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问题,即使偶有小小争吵,也远好过之后电光火石的股权纷争和分崩离析的惨败收场。
不论是创始人还是其他的创业合伙人,任何人说类似于“先好好做事情,等事情做好了再谈股权”这样看起来合理、体贴甚至豪气的话,都非常值得警惕。
创始人这样说,很可能意味着强烈的控制欲和占有欲,以及显著的机会主义倾向(狡兔死,良弓藏)。创始人要么是不懂人性基本面和不懂公司治理的幼稚无知之徒,要么是玩弄人性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投机分子和忽悠者。跟随这样的创始人一起迈上创业之途,要做好可能身心俱疲,一无所获的思想准备。
而如果其他创业合伙人这样说,创始人亦需小心谨慎其可能的机会主义倾向,一旦建立起来广泛深入的关系网络,积累足够的筹码,其他创业合伙人将不可避免摊牌,引来对创始人和创业企业不利的股权纷争。当然,其他创业合伙人说类似于“先好好做事情,等事情做好了再谈股权”这样的话,也可能是幼稚无知以及缺乏规则意识。创始人带这样的合伙人一起创业,恐怕也会比较费劲。
(2) 创业合伙人如何分股权?
正如前文所言,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是创业企业治理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的基础。不仅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影响极其深远。同样,基于人性的基本面,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不仅要激发创业合伙人的企业家精神,凝结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而且也要注意监督制衡机制的考量。
基于前文对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讨论,个人建议创业企业以斐波拉切数列(1, 1, 2, 3, 5, 8, 13, 21, 34, 55,……,从第三个数开始,后一个数是前两个数之和,而且越往后,相邻两个数的比值越接近黄金分割点)中的数字作为临界值设定公司股权结构,同时注意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比如,未获得外部融资的初创企业创始人持股55-67%,当然,如果最初创业合伙人比较多,创始人或者主要的创业合伙人持股比例建议为50-55%,另外,在企业刚刚创立时创始人持股比例,特别是控制权/投票权可以更高一些,比如67-89%;其他创业合伙人持股21-34%,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以及核心员工预留13-21%的股权,可暂时由创始人代持并行使相关权利但不包括收益权,相关收益作为公司留存支持公司发展。
这样,依照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持股超过50%的创始人对公司一般经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简单多数通过),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须取得更多的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特别是当其他合伙人联合起来且持股超过33%时,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议)。既有利于激发创始人企业家精神、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效率,又有利于通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凝聚其他创业合伙人和核心员工所拥有的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并确保对拥有控制权的创始人进行必要且适度的监督制衡,提升公司战略决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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